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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棉

发布:2009-06-21 10:00,更新:2010-01-01 00:00
 黑心棉  所谓黑心棉是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的原料的俗称。
  是指用其生产加工的产品不符合gb18383-2001要求的物质。包括:纤维性工业下脚料、医用纤维性废旧物、再生纤维状物质、废旧服装及其它废旧纤维制品等。因为这些物质有危及人体健康的不合理因素,所以一律严禁用于生产加工絮用纤维制品(包括以絮用纤维为填充物的床上用品)。

辨别黑心棉

  辨别误区
  消费者辨别一种絮用纤维制品(包括床上用品)中有无黑心棉,首先要走出以下3个误区:
  1、认为絮用填充物颜色不黑就不是黑心棉;
  2、认为絮用填充物卫生合格就不是黑心棉;
  3、轻信絮用纤维制品生产企业的种种宣传。
  少数絮用纤维制品生产企业为了推销产品,常常宣称自己产品获得过xx认证标志或名优标志,符合xx行业标准,全国许多同行企业都在执行这个行业标准等等,消费者面对这样的宣传一定要审慎行事。这里所说的行业标准是1999年颁布实施的轻工业标准,该标准对絮用填充物未作详细规定;而2001年颁布的国家标准对絮用填充物却提出了严格要求。少数企业为达到降低生产成本的目的,全然不顾消费者的利益,故意回避严格的国家标准而只执行一般的行业标准。由于消费者不了解情况所以极易受到蒙蔽,结果往往是花了高价却买到劣质产品。
  辨别原则
  辨别黑心棉Zui重要的决定性原则是:看产品的填充物中是否使用了禁用原料。用了必然有黑心棉,没用则自然没有黑心棉。那么什么是禁用原料呢? gb18383-2001《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的配套规定,《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中列举以下四种物质为禁用原料:
  1、纤维性工业下脚料
  纤维加工、服装加工、其他纤维制品加工中的下脚料。包括棉短绒、不孕籽回收棉、落地棉、废纱、边脚料等。
  2、医用纤维性废弃物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过,不应再重重复使用的各类纤维制品。包括:已用过的脱脂棉,脱质纱布等医用敷料,应淘汰的医患人员衣物,絮用纤维制品及其他纤维制品。
  3、再生纤维性物质
  将工业下脚料,回收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等进行斩碎、开松、漂洗等方式简单加工的絮状纤维物质。
  4、废旧服装及废旧纤维制品
  因穿着使用或存放一定时间以后,已丧失或降低原使用价值被淘汰、丢弃的服饰絮用纤维制品及其他纤维制品。
  黑心棉的危害
  黑心棉的主要危害在于短棉絮超标以及原料中掺杂工业废料。
  短棉絮是指长度不超过16毫米的纤维棉,由于其体积小、重量轻,很容易穿透棉产品的面料飘浮于空气中,被人体吸入后可能诱发哮喘、呼吸道等疾病;工业废料是指纺织厂、制衣厂在生产过程中用剩的下脚料。
  另外,旧衣服、用过的棉胎等生活垃圾加工出来的“再生棉絮”一般也被列入工业废料行列。这类劣质棉类制品由于未经严格消毒,很可能成为细菌的“温床”,人的皮肤接触后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刺激,轻则出现红色斑点,感觉瘙痒,重则会导致牛皮癣等皮肤顽疾,甚至产生中毒反应.

消费者维权

  当消费者购买了黑心棉制品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持产品(商品)到国家标准化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絮用纤维制品中的纤维的组成成份;
  2、将检验结果对照gb18383-2001及其相关配套法规关于禁用原料的规定,由检验机构作出结论;
  3、充分了解絮用纤维制品的国家标准和有关法律规定,为进一步维权做好准备。
  有关资料表明---填充有工业废料、医疗垃圾的“黑心棉”,带有的病菌会导致拉肚子、肺部感染。一些填充物由于含有甲醛等有害化学物质,与人体接触后,容易使人流泪、起红斑,严重者还能诱发皮肤病或其他传染病,有些细菌可能导致败血症。

絮用纤维制品的国家标准

  絮用纤维制品的国家标准是:
  gb18383-2001《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这是2001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一部强制性国家标准。)
  有关法律规定包括:
  ①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标准化法》第十四条)
  ②国家标准公布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标准化法》第六条)
  ③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要求。(《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④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标准。(《标准化法》第十九条)

相关管理和检验部门的监管责任

  1、县级以上标准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第十八条)
  2、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辅料予以查封扣押。(《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
  3、产品质量检验所、站的主要职责是:
  ①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产品质量争议仲裁,对市场产品进行抽检;
  ②对报审和获奖优质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5、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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